1、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不续签合同,除了单位降低劳动条件外,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3、个人工作成绩显著、优秀,不是多获赔偿金的依据。
4、补偿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起计算,以前的若有补偿,则按照当时的规定办。
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