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劳动法是怎么规定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 我是2010年3月跟公司签的三年合同,应该是2013年3月到期。我听说如果合同到期 我不想跟公司续签离开的话,公司按照劳动法也应该会有相应的补偿,补偿的标准是N+1 就比如我是三年 就应该给3个月+1个月的补偿 标准是上一年的平均工资 ?是这样吗? 我想请问.这个说法在劳动法上有吗.成立吗 如果合同到期 我不愿意再跟公司签约 离开时会有经济补偿吗? 在这三年中每完成一年工作量,年底没有领过年终奖的。我听公司人事部门领导说,如果合同到期公司跟我续签而我不畅筏扳禾殖鼓帮态爆卡愿意再签约的话,就没N+1补贴,如果公司不愿意给我续签合同,那样我才会有补贴。或者被公司开除的才有经济补贴。这是怎么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