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描述:1、2009年2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协议,为期3年。2、至2009年7月,公司尚未办理任何转正手续,工资等也以试用期标准发放。3、8月初,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协议,理由为公司组织架构调整,无需开展此项工作。(事实是,公司认为该劳动者人力成本较高,不愿意负担此人力成本。)问题:1、根据劳动法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目前尚未收到书面通知。是否可以获得由公司补偿一个月工资?2、工作时间尚不满6个月,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半个月工资?3、本人还有2周时间即将满6个月工作时间,如果公司提前30天通知,到解约日,应该已满6个月,鉴于此种情况个人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2个月工资?还是说,仍然是1个半月?4、转正问题公司至今尚未给与明确答复,就此问题,是否可以提出相关赔偿?赔偿的金额是多少?5、如果个人坚持不同意协商解除,会有何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