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劳动合同纠纷的问题

发布于2022-01-08 19:13:38

我是2000年6月份在工商银行下岗,2007年7月25日我进入密山市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办理了入司手续后,担任第三业务部经历。到2008年1月份,营销部负责人对我有偏见,制造我和同事的矛盾,我开始对公司产生了厌倦,公司领导经常找我的毛病,到4月份,我去银行领3月份的工资时,公司没给我发。然后我找到了负责人,他说我对公司有消极的影响,所以不给发工资。我没有其他经济收入,所以在9月18日,又进入了密山市合众人寿,任第一业务部经理。因为我在2008年4月份离开太平公司的时候,已将辞职申请交到公司,但是他们却没有清我的业务号。事隔一年的时间,太平人寿到鸡西保险行业协会告我,说我在两家公司都有业务号。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2个回答
admin
网友回答2022-01-08
这是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的问题,不能认定你在两个保险公司同时执业,另外,太平人寿保险公司不应当扣发你3月份的工资,并应当支付你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admin
网友回答2022-01-08
1、未签劳动合同,你能够得到11个月的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你可要求单位补交。<<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4、若单位与你协商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这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

5、若协商不成,你收集工作证、服务证、考勤卡、工资条、证人证言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附:<<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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