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试用期问题。

发布于2022-07-24 14:20:54

公司让我签署的劳动合同为2008版,合同期是09年4月28至12年4月27然后在试用期一栏写的是09年4月28至09年10月27请问我这个合同里的合同期适用于“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嘛?虽然企业是生产型企业,但是我是销售管理,不是技术工种,可不可以要求公司缩短试用期?

2个回答
admin
网友回答2022-07-24
1.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企业在这件事情的处理上,打了擦边球,并没有违规。 2.至于缩短试用期,是双方可以协商的,如果对方允许,可以缩短。但是,并不是强制要求。
admin
网友回答2022-07-24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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