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份进的厂,试用3个月,到2006年10月开始为正式员工。2007年3月份提出辞职,领导答复必须提前1个月,此事就这么一拖到了4月份,4月10日再次提出辞职时,直属上司批复了辞职但,但是行政部不给予批准。然后我4天没有去公司,第5天联系行政部时,行政部说离开公司3天属于自动离职,不给予结算工资。3月份的全部工资和4月份10天的工资啊。然后我说,那我回来继续上班吧,心想上到4月25日发工资日,领了3月份的工资也就算了,可是行政部表示不能在进公司了,要进公司的话也只能以新员工对待,再试用3个月。而后3个月,我咨询了许多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镇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后于7月份咨询了镇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镇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于单位取得联系,但是单位方面表示不接受调解。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表示他们能做的已经都做了``没办法``只能仲裁。于是我想提出仲裁,可是不知道这样算不算过了仲裁时效,如果没过时效的话,我有公司的银行工资卡,和单位抽屉的钥匙,我还有工友作为人证,这些能不能算仲裁的证据,我还能不能要回我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