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今年的应届毕业生,5月份来到上海找工作,5月18日正式入职一家做电子商务的公司,当日签署了一个就业意向书。里面规定培训期1一个月,试用期2个月,劳动合同要签三年。培训期和试用期月薪2800加上补贴150元,转正后月薪3200加补贴150元。期间6月1日调换了一次部门,属于同级调换,工资待遇等一切不变。到6月24日,部门主管告诉我她对我比较满意,可以提前进入试用期了。6月24日正式签署劳动合同。公司每月10日发放工资。6月10日我没有收到工资,说是等下月一起发放。但我在公司做了一段时间感觉不太合适,于7月10日提交了辞职报告,申请15号离职。当日未收到工资,(和我一起进公司的女生打电话给我说很兴奋收到工资了)。15号我将一切手头工作交接好,正式离职。但是离职第二天接到主管电话,说由于工作未满45个工作日,(我确实记得这是进公司第一天签的就业意向书里面写的,工作未满45个工作日要扣一半工资,但当时没有仔细看;况且我觉得5月18到7月15号怎么都不止45天了,没想到主管说要扣除休息日和请假的天数,按实际工作日来算,这么一算确实不到45天,我数了下只有38天)。现在杯具了,主管说只能到下月10日发放一半的工资,我想请问下大家,那份就业意向书我确实签了字了,有法律效果吗?公司这么做对吗?还有到下个月我能拿到多少工资?谢谢了!一个人在上海找工作不容易,希望大家多帮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