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我于2011年10月22日入职,在2012年4月1日跟我说我不适合在实验室工作,而我又不愿意在市场部(他们是做食品检验的,被辞职原因:试剂被污染,报告发出去了,但是到现在为止没有对公司造成任何损失)所以就叫我离开公司,并叫我在2012年4月5日去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当时只签了一个物品转交单,没有离职的证明,然后我跟公司谈赔偿问题,因为我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们告诉我等他们商量下,给我答复。结果昨天打电话给我说叫我回去市场部上班。我拒绝了,因为他已经叫我离职,并且办理了手续(虽然好像不符合程序),而且还有一些原因不能回去。可是他们不承认叫我离过职。补充:公司之前让我出去培训过,费用公司最后全报了。问题:现在我该怎么办?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是我现在主动辞职,理由就写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需要赔偿培训费吗?最后能不能得到我要求的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