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问题

发布于2022-07-29 19:23:14

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问题 每月15日发薪12月的工资1月一起支付的 每月都没有工资条 有工资存折可以证明 本月有没有发工资 估计下月一起发了 这样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么?? 是否能因此做为*解除劳动合同,和公司解约病能否拿到经济补偿金,金额多少? 03年9月22日签订合同 至今工作7年合同每年一签 去年合同转为和第三方代理公司签署 有没有影响? 是先书面公司还是直接去劳动仲裁?? 还可添加0张

5个回答
admin
网友回答2022-07-29
首先,你所说的无辜等原因是要自己拿出相关方面的证据的,不能说是公司两个月工资一起发就是无辜拖欠,虽然可能和劳动合同法不符,可是,民法不是刑法,不是你要按照法条的规定酌字酌句的来,如果是公司业务出现了状况,你作为公司的一份子,完全有义务在自身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为公司的利益着想,当然,如果你拿出了相关的证据,比如说,你没有发,但是其他人已经发了,或者说你有证据证明公司完全有能力支付公司,但是,要证明着一点是比较困难的。
所以,要看情况而定,如果真的是公司无故拖欠工资,那你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情合法的,经济补偿只要不是公司要和你续签,而你不签的情况下,依据新劳动法的规定,都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从2008年1月开始,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后面你说的第三方代理公司,具体要看你签打单合同的内容了。
劳动纠纷,最好是和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到劳动局投诉,还不满意的话,再去法院或者仲裁。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谢谢!
admin
网友回答2022-07-29
据你叙述,劳动合同约定每月15日给付工资,但是没有按约定及时发放,那么是否足额发放了呢?如果既不按时又没足额发放,那么这种情况就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只是不按时但足额给付工资了,就不能以该条款解除合同了。若想解除合同只能依据第37条,但需要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提前30日写个辞职报告就行了)。
解除劳动合同后,依据劳动法第38条解除的依法可以获得经济赔偿,但依据第37条解除的,就无权获得经济赔偿。经济赔偿的标准是根据工作年限来计算的,工资满一年赔偿一个月的工资,你已经工作满7年,可获赔7个月的工资。
解决方法,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再去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admin
网友回答2022-07-29
【拖欠工资 拒付加班费 经济补偿 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admin
网友回答2022-07-29
的确拖欠工资不能理解的太僵化了,你以这种理由解除估计不行,不过在下次发生这种情况,你就去要求补发,每次都这样,看哪天他就不发,你在去申诉。
08年后签订2次固定合同后,如果你提出公司同意和你续订合同的,你可以要求定无期限合同,不再和你签了,就没办法了,你拿1个月补偿金走人。现在和第三方签,估计公司就是要规避这个规定。如果你不想签,单位又不给你更好的合同,可以拿一个月的补偿金。
你是1年一签,补偿金是看单个合同的,就1个月
admin
网友回答2022-07-29
一、劳动者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某些地区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当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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