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6年进入公司,2011年再次签定合同至2012年12月为止,但是2011年11月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没有提前30天通知,本人没犯任何错误,我可以得到多少经济赔偿?合同中注明了工作区域,如果公司要求我改换工作区域,我有权利拒绝改换并要求经济赔偿吗?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