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的附则上有两条。第一条是,即如果用人单位辞退个人,则赔偿和上一条相同计算方式的违约金今天(2008.11,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个人上年平均月工资乘以为履行的年限(年限计算单位为月),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且合同期未满而提出辞职的。请问他这个合同附则具有法律意义吗?成立吗?如果我一两年后要离职。第二条则是反过来的,必须支付违约金.18)公司欲与我签订合同,合同固定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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