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收要求农户交出土地需要经过什么法律程序?

发布于2022-01-06 19: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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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2022-01-06

北京万典律师认为

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似的,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也可能会被“责令交出土地”,按照通俗的理解,一旦收到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就说明双方的正常协商阶段已经走到了尾声,被征收人此时就面临可能被强制执行的危险。

那么什么情况下,征收方有权责令农村百姓交出土地呢?一旦收到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就说明征地双方的正常协商阶段已经走到了尾声,被征收人此时就面临可能被强制执行的危险。当我们收到了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或者决定书时,还有没有挽救的余地呢?接下来万典律师为大家详细讲解。

首先,什么情况下征收方有权责令农村农户交出自己的土地呢?

万典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以上规定是关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合法性审查标准,即合法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最低限度应当具备上述条件。

综上所述,只有当老百姓已经拿到心满意足的补偿,或者是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拒不交出土地时,征收部门才有权责令农户交出土地。

那么当我们收到征收部门的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或者决定书时,是否就只能交出自己土地,还有挽救的余地吗?

从万典律师多年办案经验总结来看,当老百姓收到责令交出土地的文件时,也不是束手无策的,其实可以从中找征收方的漏洞,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手段撤销它。

万典经典案例

之前万典陈海峰、冯凯二位律师曾在吉林省德惠市办理了一起撤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案件,律师在办案中详细研究案情,找到了征收部门的违法点,主要有以下两个:

第一、认定事实不清。

被告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认定原告被征收土地的面积为311.50平方米,房屋的面积为120.75平方米,附属设施43.47平方米,明显与德惠市人民*的认定以及事实不符。实际上经德惠市人民*的认定征收原告土地面积1658平方米,征收原告房屋面积229.25平方米,且这229.25平方米房屋,都是标准房屋,没有任何附属设施和非标准房屋,故被告认定事实不清。

第二、评估未实地勘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但本案中被告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中所述的吉林XX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从未到原告家中进行实际查勘、调查,故其作出的评估报告明显违背事实,不能作为德惠市人民*对原告进行征收补偿的依据。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违法,依法应对其予以撤销。

法院判决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被告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德国土征决字【2017】005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万典律师总结:

一般情况下农村农民只有在觉得补偿标准不合理、比较低的情况下才会不与征收部门签协议,但是如果不采正常的法律手段,征收方是不会主动提高补偿,反而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这样的文件,逼迫被征收人交出自己的房屋与土地。但当老百姓收到这样的文件时,也不要慌,如果征收部门给的补偿价格不能保障我们日后正常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那么便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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