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以上规定是关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合法性审查标准,即合法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最低限度应当具备上述条件。
综上所述,只有当老百姓已经拿到心满意足的补偿,或者是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拒不交出土地时,征收部门才有权责令农户交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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