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

发布于2022-01-07 20:05:50

2001年进公司,到现在已经10年多了。合同是跟劳务公司签订的。如果劳务公司今年年底合同到期,不再与我续签,我是不是有补偿。从2008年开始算还是超过10年的,就有一年算一个月。矛盾中。

2个回答
admin
网友回答2022-01-07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至于补偿: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可以要求2倍的工资收入作为赔偿的.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admin
网友回答2022-01-07
你好,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务公司应该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与你续约,则至少应当从2008年开始计算给予补偿。目前,对于你这种情况,是按不续约补偿还是按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赔偿还没有定论(两者相差巨大)。你申请劳动仲裁时,可按赔偿主张,看仲裁庭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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