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2012年3月5号参加了一份工作,2013年1月9号离职了。从2012年7月份公司开始每月扣押我提成的10%说做为年终奖来发放。当时扣的时候他说我们走的时候会给的,因为是1月份走的,正好2月份春节。我本以为他会2月份给我,结果没有给,本来是新年,又加上在老家所以我也没有管他要,等到3月份还是没有发,我给他打电话他说大家的都没有发,等到4月份的时候发,结果还是没有。一直推到现在,昨天打电话居然说是因为我走的太匆忙了,没有提前打招呼不给了。我走的时候也是在发工资之前给他说的。他也是同意的。压得钱当时也没有说不给,现在突然变卦有点接受不了。而且我辞职了之后他也从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 他每月是以打卡的形式发放的。我昨天也查了,我的账户信息上的汇款人和他的营业执照上的名字是一致的。可是大部分都没有表明资金是工资。就有最后一条附言写的是我几天的工资。不知道这个能不能作为我和他有劳动关系证据?因为其他证据都不是很充分,还有就是电话录音作为证据的话,不知道够不够强硬。我该怎么办? 还可添加0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