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三月初与某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到2012年二月底结束,当初入职的时候,公司压了我们一个月工资,说是合同到期后再支付给我们,刚刚毕业也没注意这些条款,稀里糊涂的就签了。但是后来发现这个公司不太适合我,于是我在2011年10月中旬想要辞职,跟主管人员说了一下,然后就问到这个压了一月的工资能不能退给我,没想到他翻脸不认人,说工资退门儿都没有,说我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干满一年,给公司造成损失,这一个月就当是违约金。我那个气啊,一怒之下就没上班了。但是回到家以后越想越不对劲,我明明付出了一个月的劳动,这是我应得的报酬,凭什么不退呢?再想到主管的丑恶嘴脸,我就更加气不打一处来了,所以决定一定要把这个工资讨回来,不给我就去劳动部门告他们。但是我看了看劳动法和我当初跟公司签订的合同,我心里又没什么底,好像对我很不利,就怕去告了也告不倒他们。合同上规定:如乙方由于个人原因中途终止合同,由此给甲方带来较大损失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相应处罚;就这一条,我是不是就要白送他一个月工资呢?这处罚是他们随便定的么?另外合同上规定如需终止合同,双方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同违约处理,由于我当时就口头跟他通知了一下,没想到他立刻翻脸了,我一气就直接走了,也没书面通知,这是不是算是我违约了啊?我在之后的几天又向公司提出了退还我一个月工资的申请,但是他们态度依旧非常强硬,并且说走法律程序我也拿不回来这份工资,因为公司的性质是幼儿教育,就是招一批人培训然后输送到幼儿园任教。培训我们一个老师要耗费非常大的人力物力,而且我们去幼儿园任教,他们是与幼儿园签了合同的,我现在走幼儿园还要扣他们钱,这个损失就拿我一个月工资来偿还,劳动仲裁不可能只听取我的个人意见,最后一定会判他们合法。我觉得很可笑,当初录用的时候他们说的是免费培训,培训是他们的义务,不培训我们怎么可能有能力去任教呢?现在怎么又能把培训的钱算到我的头上,另外当初签合同说好了每周双休的,但是公司经常周六搞培训占用我们休息时间,这又怎么算。谈到他们与幼儿园合同问题,我觉得,我是跟你培训公司签的合同,我又没有跟幼儿园签合同,我离职是从培训公司你这里离职,现在幼儿园扣你钱是你跟幼儿园的问题吧?而且有的律师说,如果单位压你的工资是为了限制你的离去(转投其他公司)或作为押金就是不合法的,你就有理由可以通过劳动监察部本解决这件事情,如果公司有这项规定,而且还不是为了限制你、扣你的押金,那法律就没有那么多的规定了,公司就可以这样做。如果真的去告他们,会不会得不到我想要的结果呢?另外我想知道,公司的地址是东城区,而我现在在密云县,如果我要告他,那么我是必须得去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还是可以在北京市任意的劳动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另外申请书如何写,才会使我胜诉的机会大一些?我真的是被他们的嚣张气焰气到了,一定要为自己讨回个公道,急盼您的解答!谢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