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作性质问题,我们上班经常加班,而广东的查不到,并且至今都没有注销,请问是否像劳动法所说的给我三个月的工资赔偿 给我补加班费 和补上保险? 我现在劳动仲裁的主要问题是,我签过两个劳动合同,并且在09年12月离职天津公司入职广东公司(天津的营业执照户卡能查到,从来不给我们加班费,在六日和任何节假日都不公休需要正常上班我是在07年10月日入职的,当时与天津公司签的是3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在09年12月份公司以总部要求转型和天津公司注销为由,让我们于09年12月份于天津公司离职,改签广东总公司的劳动合同,公司以签什么不定时工作日的说法,劳动合同的时间还是为07年10月-2010年10月,只查到了广东在天津办事处,但是这个已经在05年注销),请问仲裁要走什么流程怎么做会对我更有利?并且我还能得到什么赔偿? 请好心人能够根据我的情况,(这个关系到07年的那段保险是天津公司应该给上的 10年这段保险是广东公司应该给上 并且公司知道我有辞职的意愿时便说在我10年6月份的工资里扣除一部分工资给我补上09年12月-10年7月的保险,并且补上的是深圳的社会险,我有当时他通知我的短信为证)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么?并且事情到了这一步,我想以公司不给上保险(07年10月-07年12月的保险)和不给加班费为由辞职,耐心的帮我详细的解答我的问题,十分感谢,(六日和节假日加班公司关人事的门不让打卡,但是这点我可以提供人证证实,日常加班我有打卡为证),并且至今我才发现公司在07年10月-07年12月份和09年12月-10年6月公司都没有给我上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