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对违约金是怎样规定的

发布于2022-01-12 22:12:49

我2009年4月25日-2012年4月25日签了3年合同~但是我现在想离职~我也提前1月交了书面报告,但是合同里有违约金的说明(违约按100一个月缴纳违约金)我刚好还有2年才到期,我现在离职要缴纳违约金吗?公司也没培训过我。新劳动法是怎么说明的但是2009年续签的时候一是张纸!上面说明了具体事项按照2008年以前签的内容执行。

3个回答
admin
网友回答2022-01-12
你好,你可以不用缴纳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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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2022-01-12
新劳动法违约金的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劳动者需给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除了这两种情况之外的约定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构成要件不同。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由于劳动者的过错造成的以外,不论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其均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迫使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违约金则需一方违约。 2.计算基点不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应以具体损失为平衡的基点。而经济补偿的计算基点并不是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受到的损失,而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已作出的贡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越长,其离职时的经济补偿金就越多;反之,工作时间越短,经济补偿金就越少。 3. 功能不同。违约金的功能主要在于赔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到的损失,而经济补偿金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具有赔偿性质,另一方面在不可归责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之事由时,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照顾义务效力而衍生的一种义务,其法律性质为对被雇劳动者的离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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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2022-01-12
1、如果你在试用期内离职,不用打辞职报告,只需提前三天告诉负责人就可; 2、如果你过了试用期,但因甲方的原因,你不想干了,可以提前一个月打辞职报告,但最好在辞职报告中明确说明他们拖欠或克扣或不给你上保险或对你生命构成威胁(必须有证据证明)等的词句,以便打官司的时候有用,到时会裁定企业多支付你相应的补偿金; 3、如果你过了试用期,因自己的原因,不想干了,也可以提前一个月打辞职报告,但企业不会承担你除工资、保险以外的任何费用;这种情况,你不用缴纳给企业任何费用。 4、但一切事情,最好息事宁人,尽量不要打官司,逼不得以,如果企业硬扣你的工资,你就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去申诉,肯定会赢的。如果你在工作中造成的重大失误而让企业抓住了把柄而扣你钱,那就只能认倒霉了。 5、任何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后,旧的法律法规效力必须符合新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即,你以前签定的劳动合同必须要符合新的劳动法,但旧的劳动法也具备法律效力,但你不用怕,无论是新还是旧的劳动法,对劳动者都是有利的,只是你没打过官司,不懂而已,不要被企业吓着,可以离职,并索要自己应得的工资和社会保险,扣一分钱也不行。 6、打官司的时候,劳动者只需证明(劳动合同即那一张纸也好使)和企业有劳动关系就可以,其它如考勤、工资条等都由企业出具证据,但企业容易做假,但你只要在仲裁机构说明没有你的签字的工资条和考勤是假的,就可以。工资和考勤的举证责任在企业,不在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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