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发布于2022-01-02 17: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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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网友回答2022-01-02

1.用工主体不同:劳务关系可以建立在自然人之间,而劳动关系一般建立在企业,个体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自然人之间;

2.劳方待遇不同:与劳动关系相比,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不享受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待遇;

3.合同约定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合同期限,试用期,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条款进行明确规定,而劳务合同中,往往只约定报酬;

4.用工期限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同期,试用期,由《劳动合同法》严格规定,在劳务关系中,一般用工期限比较短,具有临时性;

5.隶属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经济上,人格上从属于用人单位。劳务关系中,双方之间的从属性大大减弱。

admin
网友回答2022-01-02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两者仅一字之差,看起来十分相似,但其实质上是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很多人并不是很清楚他们两者之间的关系。现实中也出现特别多关于二者认定的争议。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两者之间有什么关系?又有什么区别?为此,今天详细的介绍一下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供大家参考。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明确确定的,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

怎样判定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对比

(一)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双方主体是特定的,一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

劳务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则更为广泛,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法律法规对劳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二)主体双方的性质和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中,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和安排。

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和依附性。虽然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也存在一定的管理关系,但是该管理更侧重于在提供劳务时的安排。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三)当事*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

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不需要给劳动者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

具体如下:

1)、报酬、社会保障待遇上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确定性规范。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属于工伤事故,劳动风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

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报酬支付的原则上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需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且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背民法中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

3)、报酬支付形式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给劳动者,有一定的规律性;

而劳务关系的报酬支付由双方约定,往往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支付。

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章违纪处理权上

劳动关系中,若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而在劳务关系中,单位也有对劳动者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不包括对其给予其他纪律处分等形式。

(四)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1)、对外责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相互责任的区别

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的责任,而且还要负行政的责任,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

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

(五)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规范来调整。

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 和 《合同法》 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劳务关系时,当事人可以双方协商确定是否需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法律对此不加干涉。

(六)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定程序为调解、仲裁和诉讼。

而劳务关系纠纷则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

(七)保护时效不同

劳动关系的保护时效一般为一年,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进行了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而劳务关系作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其保护时效一般为三年。

常见的争议认定

1)、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2)、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界定劳务关系的标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于劳动者个人原因(如缴费年限不足)或地*策原因(如上海的非正规就业缴金延迟退休及柔性延迟退休政策等)导致达到退休年龄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此时双方仍可以延续社会保险关系,在此前提下,双方的用工关系类比劳动关系处理更具合理性。

4)、用人单位招用年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

5)、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机构形成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无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工单位派出该劳动者,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劳动过程由用工单位管理,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项待遇由用工单位提供给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项事务;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就提供的服务支付劳务费。它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就业形式和就业服务形式。


因劳务派遣的便利性,用人单位可以简化管理程序,减少劳动争议,分担风险和责任,降低成本费用,目前劳务派遣在我国大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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