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

发布于2022-01-09 18:03:32

我爸爸在外包公司上班,原先物业公司竞标失败,所以今年9月1号跟竞标成功的物业公司签订了合同。但由于所属部门大部分人签订合同后毁约不愿拒绝做下去,其中我爸爸也签署了不愿做下去的同意书,但新单位仍给我爸爸2天考虑时间,事后商量,我爸爸决定继续做下去,跟HR商量继续留在公司,但新单位以其他人员毁约决定解散该部门。请问如要解除合同,我们可以问用人单位索要损失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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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2022-01-09
单位解雇,可以要求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在本单位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做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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