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在中介与买方签订卖房合同,2011年5月16日为最后立契日,买方承担佣金等费用,并支付首付七万元。期间我于4月12日同其到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但因新政的实行,买方请求被拒绝,后又换银行,又要求我去办理贷款手续,并与其商议余款的支付时间,但买方及中介均以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为由,不能定下付款日期,我直接拒绝了买方继续办理手续的要求,5月16日在我的催促之下,买方及中介到房管局立契,但因为买方不同意约定支付余款时间而致使立契失败。现买方不配合其去银行办理手续为由,诉我违约,要求赔偿。想请问各位专家,如何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