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合同纠纷

发布于2022-01-08 19:13:08

2011年2月在中介与买方签订卖房合同,2011年5月16日为最后立契日,买方承担佣金等费用,并支付首付七万元。期间我于4月12日同其到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但因新政的实行,买方请求被拒绝,后又换银行,又要求我去办理贷款手续,并与其商议余款的支付时间,但买方及中介均以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为由,不能定下付款日期,我直接拒绝了买方继续办理手续的要求,5月16日在我的催促之下,买方及中介到房管局立契,但因为买方不同意约定支付余款时间而致使立契失败。现买方不配合其去银行办理手续为由,诉我违约,要求赔偿。想请问各位专家,如何应对?

1个回答
admin
网友回答2022-01-08
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无法确定对方能够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你拥有“不安抗辩权”。在法庭调解时,可以“不安抗辩权”向法庭提出双方关切的两个问题一并解决。尾款支付时间在调解书中明确规定并作为法律凭证,诉讼费用你可要求对方承担或由双方协商。毕竟在签订卖房合同时没有规定付款时间这个情况你也有过失。如果和解不成,你可提出反诉,要求对方在你当庭提出的期限内付清款项(对于没有支付期限的经济合同,权利人有权规定款项支付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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