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内有写出: 劳动合同期限内,甲方有权视实际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身体状况和专业技能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以及工作职责,并相应的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而无需修正本合同,乙方应予以接受。 但是公司在未与我协商的情况下,直接在晚间发邮件,告知全公司岗位变动,未把我原岗位写在内,直接剔除了我的原岗位,意味着直接强制性让我转岗,这就太过分了。是否能要求赔偿,并且劳动仲裁呢。
如果是在广东,如因工作需要,没有侮辱性惩罚性,工资水平相当,是可以转岗的
单位转岗是不需要和你协商的,也不可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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