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天津保税区的外资公司,计划在京设立经营性非独立核算分公司。询问了北京的国税局,我们必须在京缴纳流转税。但是分公司销售的都是总公司的产品,分公司如何从总公司获得这些产品呢?我们听说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不能有买卖关系,是这样吗?北京国税局负责外资的人不提供咨询。负责税务登记的告诉我们,总公司可以将货物划拨到分公司,通过做账来解决。我们听得是一头雾水。我是个新手,以往未接触过这方面的事情。还望哪位高手多多指点。在此先谢谢您了! 谢谢各位的解答。我们现在就是办事处。因为想要异地经营,又怕有风险,所以才想建立分公司。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总公司所在地批准的可能性是零,所以必须也只能建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了。总部所在地已经批准了,但又怕有未能预见的税务陷阱,很犹豫到底要不要成立,以及成立什么样的分公司。真是头痛啊头痛。拜托各位指点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