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以为做满十天为由不发放工资吗?

发布于2022-07-29 13:21:44

这个是我的亲生经历,本人是一个刚大学毕业的学生,前阵子也就是大概在6月15日的时候我去某个超市应聘播音员的岗位后来那个管人事的主管问我如果有一份其他的工作的原不愿意做,他说那是份文职的,当然那是份很烦琐的工作.为了找份工作的我也就同意去了,他开始是让我做个三天,可是三天之后他没有说我做的不好,所以我就决定做下来,并且每天都很早的去了公司打扫卫生......由于那是份人事助理的工作要学很多东西,最重要的计算工资还有招聘人才,在我做的过程的我一直很好奇那里写着未做满十天不予发放工资,<<劳动法>>有这样的规定吗?时间很快到了第八天,由于当时公司那里播音员正好有空缺他就问我如果要我去做可不可以?我觉得很奇怪于是便我我没有哪里做错了,他的回答很新奇"经过这几天大家都已经熟悉了,我发觉你与公司其他员工相处的关系不是很好,且存在问题,试问有几个人进了一个大公司是能在10天内将他们的关系处理的很好"我去工作是去学东西,我在工作上并没有出现什么重大的过失行为,并没有给公司造成什么损失,为什么要把我调岗,明知道一般人都是不愿意接受的事,那就是摆明叫我自动离开那样那样他们公司就不用支付任何费用且在在职期间我也为公司做了很多事哪里有这样过分的行为,请各位大虾替偶讨回公道,谢谢了!!! 还可添加0张

2个回答
admin
网友回答2022-07-29
劳动法里当然没有这样的规定了,这应该是那家公司自己的内部规定。
你在某家公司的工作天数不是按岗位来计算的,而是从你进入这家公司开始工作时开始算的,所以你调岗但只要还是那家公司,时间都是一块的。
另外许多公司都有自己的内部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他们自己定的,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自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但在实际操作中又是一会事,像你说的“十天以内不发公资”这种事它要是真不给你发了,你还真不能把它怎么样,不说仲裁和诉讼的难度和各方面的消耗,光从证据上来说,我估计你还没和公司签订合同吧,没合同怎么证明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呀,所以在很多情况下都得靠个人“能力”。
但愿你没事,一切顺利。
admin
网友回答2022-07-29
第一、自动离职不是法律概念,一般是单位内部规定中的内容。一般是单位对劳动者违反单位制度的处罚,是认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 第二、如果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单位仍然需要支付工资,不得以劳动者违反制度为由而不予支付。 第三、至于规定,你只能通过与之有关的条款进行判断,比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等。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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