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动合同,想辞职,但老板不让辞职,说走可以,但工资不发回给我,我可以怎办?

发布于2022-07-29 11:51:19

工厂里发工资都是出现金的,也没留下什么凭证,根据劳动法,我可以怎样去要回我的工资? 还可添加0张

5个回答
admin
网友回答2022-07-29
从你到用人单位那里上班的第一天开始就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你只要在这方面做出证明就达到你的目的了。用人单位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明显地违反了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就此根据本法第82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你双倍工资(从你入职一个月后算起)劳动者就此根据本法第38条第3款、第4款(你可能没有交社保吧)可立即提出辞职,且根据本法第46条第1款和47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此之前你要收集好对你有利的相关证据),其相关法条如下: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不给你应得的补偿,你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监管部门去投诉,实在不行干脆起诉到仲裁,仲裁的结果不满意、不服15天内起诉到法院。现在打官司的起诉费只需10元就可以打官司了,最后用人单位肯定会败诉的,不要怕他们,他们都是纸老虎。最后,祝你成功!!
admin
网友回答2022-07-29
去劳动局吧
admin
网友回答2022-07-29
去劳动局告他
admin
网友回答2022-07-29
只要你能证明你在公司工作过 不但可以要到属于你的工资 还可以要求从08年2月份开始的双倍工资赔偿
admin
网友回答2022-07-29
一定要收集到与该个体经营商户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以后,才能离职,不然,申请劳动仲裁时,对方不承认你是员工,你就非常被动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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