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地评估及示范项目
所有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在香港注册的香港公司,并符合以下关系要求,均可提出资助申请︰
1. 香港公司与位于广东地区工厂为下列关系︰
a. 工厂由内地企业与香港公司成立的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所拥有及营运;或
b. 工厂由香港公司独资拥有的外资企业所拥有及营运;或
c. 工厂由香港公司签有三来一补合同的内地企业所拥有及营运;或
d. 工厂由内地企业所拥有及营运,而该内地企业其中一位主要股东须为香港居民(自然人)及持有该内地企业多于50%的股份或股权,并同时持有香港公司(申请人)不少于30%股份或股权。
2. 香港公司拥有及营运位于香港的工厂。
3. 香港公司拥有及营运位于香港并涉及污染工序的工场式企业(工序包括表面喷涂及固化、使用溶剂清洗金属零件和组件、以及汽车引擎测试等)可申请示范项目的资助。
机构支援项目
任何非牟利行的香港行业商会,并须在香港注册的机构或为法定组织,均可提出资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