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老板拖欠工资

发布于2022-01-13 08:51:24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之前在一家私立的培训机构当了一年半的美术老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买保险。我2018.7.20日从机构离职,直到今天2018.11.7日都没有收到7月份的工资,问老板,老板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发工资,请问应该怎么办? 老板还每个月需要扣100的押金,扣满1000就不扣了,这个押金的意义是离职前需要提前3个月说,那就可以拿的到押金,如果没有就拿不到。离职因为当时事发突然,没有提前3个月离职,他们说我就拿不到押金了。请问这种是合法的吗?

2个回答
admin
网友回答2022-01-13
在员工依法办理离职还交接手续后,用人单位必须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即离职证明),同时劳动者的工资、押金和经济补偿是必须结清和退还。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或者拖欠不退,当事人可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要求结清。否则可以去劳动局申诉或者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因此,依法办理离职手续很重要,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与单位明确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admin
网友回答2022-01-13
1、未签合同、未交社保:你有权在通知老板后立即走人,而且对于因为你走人、工作未按时完成造成的损失,你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看你所说,你还是负责地做完了那个产品?这已经很不错了。   2、拖欠工资:你可以要求补齐全部工资,并要求支付所拖欠工资50%至一倍的赔偿金。   3、未签合同:你可以要求自工作满一个月时起至你离职时止的每月的双倍工资,比如你共工作了5个月,就可以要求4个月的双倍工资。   4、你还可以要求厂方为你补交全部工作期间的社保。   5、加班费:也可以要求补发并要求赔偿。   6、“想找劳动局我又不知道该去怎么做,我该怎么办啊”:   (1)可以先找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没有效果的再提起劳动仲裁。   (2)无论你是投诉、还是仲裁:都应先收集好证据才行,没有证据就什么也说不上、拿不到。   (3)要求的证据有:能够证明你是厂里员工、你是什么时间开始进入厂里工作的、你和老板约定的工资多少、你加班的时间等。证据可以是你进厂前后填写的各种表格、工作服、工资卡或是考勤记录卡、工友证明、老板或其他管理人员承认的录音等。   7、“我只要 直接去 劳动部门投诉 就可以解决了吗? 写申请? 怎么写啊?”:   (1)没有那样简单,如果你手里没有证据,去了也是白去,还会让厂里做好准备说你不是员工的,无论是投诉还是仲裁、还是与厂里协商解决,都必须先收集好足够的证据才行。   (2)找劳动监察投诉不需要申请,提起劳动仲裁需要写申诉书,网上有模板,可以自己写也可以请当地律师帮助,但写申请是次要的,重要的是你要有证据才有可能赢。   附相关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劳动法》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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