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只是跟老板娘没有合同付款,他们只是口头电话联系。而小李只是中介人介绍给某公司需要水泥,从中小李介绍给某公司的负责拿多少水泥由这位(工头)与老板娘的直接联系,此后。他们运多少,运去哪里就不告诉小李了。这样,老板娘无意间就报警抓小李,说要她水泥不还款,这样,工头就出来指证,把全部的责任推给小李一人承担,过后,工头跑得无影无踪。小李被抓后,老板娘单方自己提供水泥款钱,说欠10万元水泥款,此后,当事人小李还在牢房,父亲只好替儿子先还了6万,并写下了欠条:还剩下4万,儿子十天内与老板娘结清。但小李也没有单据去公司结账啊!只好掏自己的口袋还6万元款,且后,付水泥款了,水泥单据应该属于小李本人的啊!这样就可以去公司结账,偏偏老板娘不肯交出单据,这是为什么呢? 老板娘告欠条里面4个担保人与当事人小李: 诉讼:1、判决四个被告偿还货款4万及其利息。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