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1、判决四个被告偿还货款4万及其利息。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

发布于2022-01-10 18:03:31

小李只是跟老板娘没有合同付款,他们只是口头电话联系。而小李只是中介人介绍给某公司需要水泥,从中小李介绍给某公司的负责拿多少水泥由这位(工头)与老板娘的直接联系,此后。他们运多少,运去哪里就不告诉小李了。这样,老板娘无意间就报警抓小李,说要她水泥不还款,这样,工头就出来指证,把全部的责任推给小李一人承担,过后,工头跑得无影无踪。小李被抓后,老板娘单方自己提供水泥款钱,说欠10万元水泥款,此后,当事人小李还在牢房,父亲只好替儿子先还了6万,并写下了欠条:还剩下4万,儿子十天内与老板娘结清。但小李也没有单据去公司结账啊!只好掏自己的口袋还6万元款,且后,付水泥款了,水泥单据应该属于小李本人的啊!这样就可以去公司结账,偏偏老板娘不肯交出单据,这是为什么呢? 老板娘告欠条里面4个担保人与当事人小李: 诉讼:1、判决四个被告偿还货款4万及其利息。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

2个回答
admin
网友回答2022-01-10
感觉有点冤大头啊。 本案的第一种可能性: 小李如果只是中介,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那他根本就没有拿过任何水泥。一分钱也不用付。 老板娘拿不到水泥的钱,与工头合谋陷害小李,这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如果是10万的水泥款,老板娘说给小李了,那老板娘就要举出证据怎么给小李了,时间地点签收人。凭什么她一面之词就说给了小李10万块的水泥。 至于小李被抓,里面不知道有什么蹊跷。为什么抓小李,诈骗犯罪嫌疑人?关键是很可笑,如果按你所说的事实,一切都是莫须有的罪名啊。 小李的父亲在儿子被抓的情况下,*写欠条,这本身就是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仅从这一点上来讲,这张欠条就属于胁迫、欺诈、趁人之危,小李的父亲享有撤销权,撤销权必须在一年内行使,否则过期。 —————————————————————————————————— 本案的第二种可能性: 小李是包工头担保人——连带共同保证人,小李要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必须要有书面担保合同才可以认定小李是担保人)。那这样的话,小李就很麻烦了。他必须与包工头承担同样的付款责任。这样的话,被抓、必须付款就似乎顺理成章了。 然后谈老板娘的单据。老板娘主张对小李有10万元(或者4万元)的债权,她必须提供证据他把水泥给了小李或包工头。老板娘应当把收款凭据给你。 最后再谈那个借条。借条不是小李签的,是小李父亲签的,跟小李完全无关。如果老板娘要起诉,也只能起诉小李的父亲。 总之,这种事情也不是一两句话能说的清的,建议还是找个靠谱的律师为好,或者到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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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2022-01-10
我是来看评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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