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局交的保证金能退吗

发布于2021-12-30 19: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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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网友回答2021-12-30
在*局交的保证金能退还。 《取保候审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 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1)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2)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新的刑诉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决定机关在考虑保证金数额的时候,不再需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2、*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 (1)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2)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 (3)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搜狗问问 扩展资料 取保候审规定: 1、第七条,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2、第八条,决定机关作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决定机关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凭证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机关执行。 3、第九条 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 4、第十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 对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同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决定机关。 5、第十一条 决定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认为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县级以上执行机关。 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决定机关的意见,及时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取保候审保证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取保候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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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2021-12-30
*局交的保证金在其保证作用(职能)消除后即可退回。   《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公通字〔1997〕5号)   第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 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 十五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 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 十五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第 十五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第十八条 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第十九条 *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 五十六条规定的,*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保证金的一部或者全部,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逮捕。   第十二条 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决定没收保证金数额的审批权限,与决定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数额的审批权限相同。   第十三条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宣读,并要求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第十四条 *机关决定没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及时通知指定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上级*机关复议后,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机关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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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2021-12-30
如果你有保证期,到期就行。一般不会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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