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经仲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起诉法院,经法院在一审核审判结果与仲裁裁决一致,用人单位继续上诉二审法院,这样造成了个人的经济负担,如律师费,误工费,车途费,再二审中当事人可否增加这几类诉讼,法律上有没有准节,法官是否支持添加诉讼请求,法律上有这条文吗?案情是中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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