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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面无合法理由辞退员工,需要赔偿吗
发布于2022-01-09 18:03:44
2
个回答
网友回答
2022-01-09
首先我想知道那个附加合同是不是你们公司最近才要求签的??如果是,那你们如果觉得不好,可以不签,因为
劳动合同的变更
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才行!!这样如果单位要辞退你们的话,那是一定要给予
经济补偿金
的! 如果那个附加合同是签合同的时候就已经签了,那就要看其中的条款是不是违反了相关法律,如果违反了,那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你们可以不履行,如果因为这样单位辞退你们的话也是要给予经济补偿的!但是如果附加合同里的条款没有违反相关法律,只是苛刻,那你就只有履行了!如果不履行,公司辞退你,那就不要经济补偿了! 以下是《*
劳动合同法
》的有关条款,你可以参考一下: 第二十六条 下列
劳动合同无效
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
变更劳动合同
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
劳动者权利
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
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
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你这个问题说的不是很清楚!呵呵!建议你
自己去看
《劳动合同法》跟《
*劳动合同法
实施条例>
网友回答
2022-01-09
用人单位单方面无合法理由辞退员工,是需要对员工进行赔偿的 1、因为该单位并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该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具体请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者被用工单位单方面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需要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为五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请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但是由于《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在该法施行之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年限只能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所以,劳动者只能拿到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请参考《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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