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8年7月以人事代理的形式进入某省属高校任教,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人事代理合同,2011年7月已到期,学校未与我续签协议(学校人事处在处理我人事代理转正式员工的过程中,由于领导更换,存在违约现象,导致我至今仍没有编制)。 在单位工作期间,我于2009年9月考取在职博士,读博前与单位签订了毕业后回原单位服务六年的协议(我考取的是公费研究生,不需要支付学费,工作单位也未给我支付任何培训费用)。2012年8月我考取了公务员(报考公务员时,报考单位只要求提供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未要求提供工作单位的同意报考证明),现准备向工作单位提出辞职,根据单位教职工服务期暂行规定,可能要支付高达18万的违约金(我们单位关于服务期的规定有多种情况,并规定不同情况下的服务期要累加计算)。我们单位没有针对人事代理人员辞职的相关规定。 在此希望向法律方面的朋友咨询一下,我这种情况(1、人事代理性质;2、从高校教师考到公务员)要辞职是否应该缴纳违约金,违约金如何规定才是合理的?十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