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劳动合同是2月25日期。在一个月前,公司让我们签了一份续签劳动合同的协议书,当时也没有太好的选择就签了。如今,却不想继续签合同了。而且想到期就终止,也就是到了25号就可以从公司办手续走人。但是因为一个月前签了那份协议,所以心里没有底,不知道这样算不算违约,要不要承担什么责任呢?劳动法应该规定的是到期终止合同不用提前通知,但是协了那份协议就不知道还合用不了。但是好像劳动法里没有关于协议的规定吧希望可以有人帮忙解答,有些着急,十分感谢!谢谢杨律师那份协议就是说同意续签,其它的没有说,只说其它的会由新合同规定,而且那协议也只有一个,在公司那里,个人这根本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