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2017年5月23日建成投产,有环评批复和环评报告,属于无污染的组装制造。只是建成比环评批复少了3条生产线,造成无法验收的情况,一直到2019年5月6日才与第三方达成验收合作。2019年8月7日被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2019年12月16日下达处罚25万元的通知,我司于2019年9月23日完成验收并出具报告。责令和处罚下达期间我司属于验收期间。请问这种罚款合理吗?有哪些法律条文可以免受处罚。
处罚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其实还是找熟人吧,免得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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