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员应管些什么
为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安全员对所在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生产现场安全管理,查纠企业违法违规开采和从业人员“三违”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安全员基本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身体健康,年龄在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其中:井下矿山为男性),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到2012年,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认真贯彻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作风正派;
(三)从事矿山生产或管理工作1年以上,熟练掌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程和标准,有具备本职工作的管理能力;
(四)依法取得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二、安全员配备
根据国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员配备数量如下:
(一)井下开采矿山企业不少于3名;
(二)水泥、冶金、化工原料矿山企业不少于2名;
(三)大、中型露天非煤矿山企业不少于2名;
(四)小型露天采石场及其他非煤矿山企业不少于1名;
(五)尾矿库不少于1名。
三、安全员主要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采掘现场跟班制度;
(二)现场检查企业根据批准的矿山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实施采掘作业;
(三)现场检查作业人员规范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及时查纠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冒险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四)在矿长领导下,检查企业贯彻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检查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各级*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跟踪检查企业对上级有关部门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
(五)检查本企业各生产场所及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状况,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及人员安全时,立即通知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作业人员,并报告企业负责人予以整改消除;
(六)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安全员记分分值
实行安全员一个年度记10分制考核,并按下列方式记分:
(一)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0分:
1、无故空岗、脱岗的;
2、酒后上岗的;
3、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4、对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4分:
1、对企业违反矿山初步设计或安全专篇的采掘行为未予纠正的;
2、发现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冒险作业或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未及时制止的;
3、对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
4、对上级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的。
(三)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1、未挂牌上岗的;
2、无故离岗时间较长的;
3、对现场作业人员不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未予纠正的;
4、爆破时未按规定布置警戒或*的;
5、持无效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的;
6、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监督考核
(一)对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员的记分考核由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及乡镇*安全监管机构组织实施,安全监管人员在日常检查、明查暗访中凡发现企业安全员有违规行为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记分。
(二)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上个季度所辖矿山安全员的记分情况报市安全监管部门。
(三)各非煤矿山企业应依照本办法认真组织对本企业安全员的考核,并建立考核记录、档案备查。
六、奖罚措施
(一)奖励。为鼓励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员认真履行职责,实行安全员奖励制度。每年评选全市“十佳安全员”,由市安全监管部门颁发荣誉证书,并由所在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元。“十佳安全员”评定标准如下:
1、不迟到、早退,严格做到现场跟班,及时纠正从业人员“三违”行为;
2、一个年度内未被记分;
3、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排查治理采掘现场安全隐患,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4、在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执法活动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中,所在企业未被查出重大安全隐患;
5、所在企业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二)处罚。依据记分情况,对安全员和企业按下列方式处罚:
1、安全员一个年度内被两次记10分的。吊销安全员安全管理资格证书,视同矿山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企业处2万元罚款。同时,由所在企业扣发该安全员本年度工资总额的10%。
2、安全员一个年度内被记10分的。吊销安全员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并到市安全监管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学习5天,经考核合格后取得资格证书方可重新上岗。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企业处1万元罚款。同时,由所在企业扣发该安全员本年度工资总额的5%。
3、安全员一个年度内被记8分的。暂扣安全员安全管理资格证书3个月,并由所在县、区安全监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企业处5千元罚款。同时,由所在企业扣发该安全员本年度工资总额的3%。
4、安全员一个年度内被记6分的。对安全员予以警告且挂黄牌。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企业处3千元罚款。
5、安全员一个年度内被记4分的。对安全员给予警告。
6、安全员一个年度内被记2分的。对安全员给予批评教育。
(三)非煤矿山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组织对安全员考核或虽考核但未建立档案记录的,责令五日内改正,预期未改正的,对企业处1万元罚款。
为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安全员对所在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生产现场安全管理,查纠企业违法违规开采和从业人员“三违”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安全员基本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身体健康,年龄在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其中:井下矿山为男性),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到2012年,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认真贯彻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作风正派;
(三)从事矿山生产或管理工作1年以上,熟练掌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程和标准,有具备本职工作的管理能力;
(四)依法取得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二、安全员配备
根据国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员配备数量如下:
(一)井下开采矿山企业不少于3名;
(二)水泥、冶金、化工原料矿山企业不少于2名;
(三)大、中型露天非煤矿山企业不少于2名;
(四)小型露天采石场及其他非煤矿山企业不少于1名;
(五)尾矿库不少于1名。
三、安全员主要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采掘现场跟班制度;
(二)现场检查企业根据批准的矿山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实施采掘作业;
(三)现场检查作业人员规范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及时查纠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冒险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四)在矿长领导下,检查企业贯彻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检查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各级*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跟踪检查企业对上级有关部门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
(五)检查本企业各生产场所及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状况,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及人员安全时,立即通知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作业人员,并报告企业负责人予以整改消除;
(六)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安全员记分分值
实行安全员一个年度记10分制考核,并按下列方式记分:
(一)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0分:
1、无故空岗、脱岗的;
2、酒后上岗的;
3、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4、对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4分:
1、对企业违反矿山初步设计或安全专篇的采掘行为未予纠正的;
2、发现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冒险作业或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未及时制止的;
3、对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
4、对上级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的。
(三)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1、未挂牌上岗的;
2、无故离岗时间较长的;
3、对现场作业人员不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未予纠正的;
4、爆破时未按规定布置警戒或*的;
5、持无效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的;
6、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监督考核
(一)对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员的记分考核由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及乡镇*安全监管机构组织实施,安全监管人员在日常检查、明查暗访中凡发现企业安全员有违规行为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记分。
(二)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上个季度所辖矿山安全员的记分情况报市安全监管部门。
(三)各非煤矿山企业应依照本办法认真组织对本企业安全员的考核,并建立考核记录、档案备查。
六、奖罚措施
(一)奖励。为鼓励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员认真履行职责,实行安全员奖励制度。每年评选全市“十佳安全员”,由市安全监管部门颁发荣誉证书,并由所在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元。“十佳安全员”评定标准如下:
1、不迟到、早退,严格做到现场跟班,及时纠正从业人员“三违”行为;
2、一个年度内未被记分;
3、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排查治理采掘现场安全隐患,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4、在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执法活动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中,所在企业未被查出重大安全隐患;
5、所在企业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二)处罚。依据记分情况,对安全员和企业按下列方式处罚:
1、安全员一个年度内被两次记10分的。吊销安全员安全管理资格证书,视同矿山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企业处2万元罚款。同时,由所在企业扣发该安全员本年度工资总额的10%。
2、安全员一个年度内被记10分的。吊销安全员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并到市安全监管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学习5天,经考核合格后取得资格证书方可重新上岗。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企业处1万元罚款。同时,由所在企业扣发该安全员本年度工资总额的5%。
3、安全员一个年度内被记8分的。暂扣安全员安全管理资格证书3个月,并由所在县、区安全监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企业处5千元罚款。同时,由所在企业扣发该安全员本年度工资总额的3%。
4、安全员一个年度内被记6分的。对安全员予以警告且挂黄牌。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企业处3千元罚款。
5、安全员一个年度内被记4分的。对安全员给予警告。
6、安全员一个年度内被记2分的。对安全员给予批评教育。
(三)非煤矿山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组织对安全员考核或虽考核但未建立档案记录的,责令五日内改正,预期未改正的,对企业处1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