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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应该怎么办?
发布于2022-07-30 10: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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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30
1996年8月12日,原劳动部发布的《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首先,必须知道职工在什么情形下负伤、致残、死亡时,应当认定为工伤。《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
单位负责人
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
职业性有害因素
造成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
丧失劳动能力
的;(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
机动车事故
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试行办法》第九条还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一)犯罪或违法;(二)自杀或自残;(三)斗殴;(四)酗酒;(五)蓄意违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发生了
工伤事故
后,要及时申报。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保险待遇
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申请工伤待遇时,应当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经过、现场证人和本人
工资收入
、家庭成员等情况。
第三,劳动行政部门要在
法定期间
内作出
工伤认定
。《试行办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第四,对工伤职工作出
劳动鉴定
和工伤评残,为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提供主要依据。《试行办法》规定:职工在
工伤医疗期
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
,评定
伤残等级
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第五,争议的处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与企业及
劳动保险
机构就申报工伤、工伤认定或伤残等级
鉴定结论
等持不同意见而发生争执。为便于解决矛盾,《试行办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
劳动争议处理
的有关规定办理。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职工对
劳动鉴定委员会
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另外,应当明确的是,目前,由于某些原因,各地还有许多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
没有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实行工伤保险的
社会统筹
,这些企业应当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即尚未实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伤职工应享受的保险待遇由企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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