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如何处理

发布于2022-07-29 21: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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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网友回答2022-07-2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伤亡事故报告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开始,逐级向上报告。该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admin
网友回答2022-07-29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原则:是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的不放过、事故隐患未排除的不放过、责任人及群众未受教育的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未受到处罚的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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