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判决书看到这是个15年的案子了,现在会被翻出来讨论想必还是大家对女职工孕期被开除的话题是十分关注的。
可以看到,小付试用期工作的27天内,有10天是因病缺勤的。
并且还想要继续申请2周的病假来调理身体,因为属于孕前期,觉得休养更重要而想要请假这无可厚非。
但从公司角度而言,试用期本就是考察期,小付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是正当、合理的。
小付无法为公司提供正常的劳动,对公司而言她就没法具备该岗位所需的能力,不符合要求单位当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不是因为不想让她请病假才开除、不是因为看她怀孕才开除,而是因为她的频繁请假、她的身体状况已经在表达她无法工作了,都没法在岗提供正常劳动还怎么胜任该岗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