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8月31日填表离职,最后到岗期是9月15日。但是快到期的时候,经理说领导不批,叫我做到9月30日,10月1日再走,我无奈之下同意了。但是9月30日经理又说要重新递交申请表,再做15天才可以正式离职。我觉得这个说法很不合理。 1、前面我已经递交了离职申请了,是经理瞒骗把我强留下来,导致我离职申请作废还不知情。(公司回应:领导不批照常可以到期离职,再继续上班离职申请就作废了。这个说法合理吗?) 2、我已经很明确表达了“我决定要离职了”这句话,经理并没有告诉我:领导不批仍可离职,或者重新递交离职申请这两个途径,而是哄着我做到9月30日。导致我“非正”离职,责任由谁承担? 3、现在我“非正”离职,据公司反馈,我未发放的工资所得将一分钱都得不到。这样扣除劳动者工资合理合法吗??我该怎样对抗用人单位维护自身劳动所得? 还可添加0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