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8月31填表离职,但最后列为非正常离职,用人单位有权扣除我未发放工资吗?有合法途径解决追加分。

发布于2022-07-29 13:21:26

我8月31日填表离职,最后到岗期是9月15日。但是快到期的时候,经理说领导不批,叫我做到9月30日,10月1日再走,我无奈之下同意了。但是9月30日经理又说要重新递交申请表,再做15天才可以正式离职。我觉得这个说法很不合理。 1、前面我已经递交了离职申请了,是经理瞒骗把我强留下来,导致我离职申请作废还不知情。(公司回应:领导不批照常可以到期离职,再继续上班离职申请就作废了。这个说法合理吗?) 2、我已经很明确表达了“我决定要离职了”这句话,经理并没有告诉我:领导不批仍可离职,或者重新递交离职申请这两个途径,而是哄着我做到9月30日。导致我“非正”离职,责任由谁承担? 3、现在我“非正”离职,据公司反馈,我未发放的工资所得将一分钱都得不到。这样扣除劳动者工资合理合法吗??我该怎样对抗用人单位维护自身劳动所得? 还可添加0张

2个回答
admin
网友回答2022-07-29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了,那就可以走,工资必须支付。

  下面是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全套办法,包括用人单位应该给你什么,可能会发生损害你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单位给你正式书面通知(加盖印章),否则用人单位到时说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说不清楚了。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你就有口难辩了。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admin
网友回答2022-07-29
你好!

太多的法律条文就不说了,首先无论你以什么方式离职,公司都要承担你的工资,注意保留你工作的证据,比如签批文件,工作qq或,业务单什么都可以,拿着这些就可以到劳动监察告(协商不成),其次,不论你是不是被忽悠,都没有关系,核心是企业必须承担员工工资,大胆去要。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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