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况是:2008年10月签订的合同,到2009年10月到期。现在发现这个公司很不正规,前段时间新来的副总让所有人都重签了一份劳动合同(怕劳动局来查),还搞了份公司规章制度让每个人签字。老板说好4月加工资也没加,以各种借口拒绝给我们加工资。 我于2009年5月5日递交了辞职报告,并于5月9号完成所有的交接工作,双方也签了交接清单。但是那个副总说让我下星期必须还要去,给公司办事情。并以违约金威胁我(合同上没有写违约金),公司也没有给我提供任何培训。 我辞职也没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因为现在没人给她办事,就抓住我不放。公司发工资是前个月的工资到次月10号发(比如4月份工资在5月10号发), 我想问一下各位,双方签完交接单算不算是同意我辞职了?我从11号开始可以不去吗? 不去的话5月份这几天工资有的拿吗? 主要新单位要我下星期到岗。拜托各位帮帮忙! 还可添加0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