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个省市内超载中国公路路政一天可以罚款几次

发布于2022-01-12 19: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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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2022-01-12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是对于超限超载来说,正常的处理是卸载至符合规定的载重量后才进行处罚,正常情况下是不存在被第二次处罚的,但如果第一次被查处时,执法人员没有按规定卸载至符合规定载重量而继续上路行驶,导致第二次被查处,第二次必须卸载至符合的载重量,但不应罚款(第一次已经罚款了),但要查处第一次被查时的执法人员违规行为。 祝你好运! 如果能帮到你,请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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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2022-01-12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是对于超限超载来说,正常的处理是卸载至符合规定的载重量后才进行处罚,正常情况下是不存在被第二次处罚的,但如果第一次被查处时,执法人员没有按规定卸载至符合规定载重量而继续上路行驶,导致第二次被查处,第二次必须卸载至符合的载重量,但不应罚款(第一次已经罚款了),但要查处第一次被查时的执法人员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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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2022-01-12
三是“处断的一事”?对此:一是“单纯一事”,就只能给予一次罚款处罚。交警部门查处超载行为时。 有些人认为,持续实施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是“单纯一事”,如果路政部门是在交警部门刚刚查处超限车辆后发现其违法行为的,正确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关键就是正确认定何谓“一事”,因此路政部门可以按照违法超限运输对行为人进行处罚,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然,这种情况不是“一事”。这种限制既适用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只要有一个要件变化则认定成立新的违法行为,行为人基于同一个故意。”从文义上理解,也不能减轻当事人擅自超限超载运输的违法责任,公路管理机构是否可以按照违法超限运输再次处罚。 已经被公路管理机构以超限为由处罚过的。因此,也适用于同一事实不同理由(法条竞合),违法行为即告终结,这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规定,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二是“法定一事”。 已经被*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超载为由处罚过的,但法律却将其规定为一事,而不予以处罚,比如连续违法,没有卸载或者卸载后仍然超限的,只要被公路管理机构处罚过的,路政部门是否可以按照非法超限运输再次进行处罚,超限超载的情况是竞合违法,“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主题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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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2022-01-12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从文义上理解,“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主题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种限制既适用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也适用于同一事实不同理由(法条竞合),只要当事人客观上只有一个违法行为,就只能给予一次罚款处罚。因此,正确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关键就是正确认定何谓“一事”。对“一事”(即“同一个违法行为”)的认定一般采用构成要件说,即只要符合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就是一个违法行为,只要有一个要件变化则认定成立新的违法行为。 法律人士分析,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一事”包括如下几种:一是“单纯一事”,违法行为实质只有一个,但在想象竞合违法情况下容易被认为是多事。二是“法定一事”,指行为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或实施一个行为产生两个以上的违法结果,形式上已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违法构成,但法律却将其规定为一事,比如连续违法。三是“处断的一事”,指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根据构成要件标准衡量应为多事,但在处罚时却以一事处理,比如牵连违法等等。 而具体到治超工作当中,由于违法超限超载行为是一个持续性行为,行为人基于同一个故意,持续实施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是“单纯一事”。也就是说,超限超载的情况是竞合违法,也是“单纯一事”。行为人多次实施超限运输的,是连续违法,目前有关法律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已经被*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超载为由处罚过的。交警部门查处超载行为时,除了对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外,还要扣留机动车到违法状态消除。如果当事人没有卸载或者卸载后仍然超限的,当事人再次上路行驶时,路政部门是否可以按照非法超限运输再次进行处罚?遵守国家有关禁止超限运输的法律是当事人的义务,即使交警部门对没有责令当事人卸载负有责任,也不能减轻当事人擅自超限超载运输的违法责任。超限运输是一种持续行为,在行政机关(此处指交警部门)执法介入后,违法行为即告终结;当事人车辆再次上路的,产生的就是新的违法行为,因此路政部门可以按照违法超限运输对行为人进行处罚,这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规定。当然,如果路政部门是在交警部门刚刚查处超限车辆后发现其违法行为的,考虑当事人行为尚未造成一定危害,可以只责令其消除违法状态,而不予以处罚。 已经被公路管理机构以超限为由处罚过的。当事人被公路管理机构查处后,没有卸载或者卸载后仍然超限的,公路管理机构是否可以按照违法超限运输再次处罚?对此,除了在治超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不实施卸载的几种情况外,当事人被查处后仍然超限运输的,即使公路管理机构在查处时没有做到责令当事人卸载,当事人遵守禁止违法超限运输的法定义务不能免除,当事人的行为是新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公路管理机构仍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有些人认为,只要被公路管理机构处罚过的,其他的公路机构不能再处理。这一观点是错误的,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前面的处罚怎么能免除其后发生的违法行为的责任呢?持这种观点的人都没有正确理解“一事”的含义,这种情况不是“一事”,当然不适用“一事不再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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