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于2022-01-13 19: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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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2022-01-13
1、文字作品,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是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包括数字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   2、口述作品,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用预先创作好的作品加以口头表演,如诗歌的朗诵.则不属于口述作品。口述作品一定是即兴创作的。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新增的类型)←   (一)音乐作品   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需要注意:配词的乐曲,如果词和乐曲连在一起使用,则词包括在音乐作品之内,如果词未和乐曲连在一起使用,也可以包括在文字作品之内。   (二)戏剧作品   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我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三)曲艺作品   曲艺是我国独有的艺术形式,目前曲艺曲种类约有400种,其中主要的是相声,快板,数来宝评书,弹词,大鼓坠子、琴书等。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所规定的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表演形式表演的作品。可以文字形式出现,也可以口述形式出现。   (四)舞蹈作品   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舞蹈是人体动作的艺术。广义上讲,是凭借人体有组织、有规律,有组织的运动来表达感情的艺术形式。   (五)杂技艺术   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一种技艺表演,我国有丰富的杂技艺术作品资源,故在修改时,明确了杂技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法只保护杂技的艺术成分,杂技中表现的动作难度和技巧难度,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4、美术、建筑作品,   (一)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一般分为纯艺术品和实用艺术品。   实用艺术品是指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艺术作品,是造型艺术之一。实用艺术品既是物质产品,具有物质实用功能,又是具备审美功能的艺术品。我国以前不保护本国国民的实用艺术品 在美术界,对实用艺术是否属于美术作品,认识不一。《伯尔尼公约》第2条规定,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由各国自定,如果不给予工业产权的保护,则至少要给予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现在,实用艺术品在我国可以按美术作品保护。如果申请外观专利的保护,可以以工业产权保护。   (二)建筑作品 (广义:包括建筑物本身,还包括建筑设计图,模型)   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势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中只包括建筑物本身,设计图和模型单列出来受保护。   《伯尔尼公约》现行文本规定,建筑以及与建筑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建筑作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建筑物本身(仅指外观装饰或设计上含有独创性成分的建筑物); 二是建筑设计图与模型。一个建筑施工图属于建筑艺术作品的一部分,也理当受著作权保护。   建筑物本身(仅指外观,装饰或设计上含有独创性成分的建筑物)。原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对建筑作品的保护,现在同美术作品一起受到保护。   5、摄影作品   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纪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摄影本质上是一项技术,是记录事物影像的一种手段。在摄影作品中,可以充分利用创作人对光线强弱,画面中人与物或人与人的距离远近与位置选择,画面构成事物的取舍,感光时间的长短及背景等一系列要素的理解运用,完成作品的设计创作。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新增的条款)   (以前叫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电影本质上是一项科学技术, 电影艺术的表现力是以往艺术形式所不能比拟的。电影作品不仅表现手段复杂,创作过程也十分繁琐。著作权法所称的电影作品,不是指其中的阶段性成果,也不是指电影艺术中的构成要素。比如,电影文学剧本以文字表述为摄制电影提供设计蓝图,它既是电影作品的基础,又是一部可供阅读的文学作品;电影音乐也可作为独立的音乐作品单独加以利用;电影作品中摄制的每一张胶片,又是一件摄影作品。而是指影片这一综合艺术。   7、图形作品,和模型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工程设计图是指专门用于施工建设的设计图。   产品设计是工业产品的设计,这里所说的产品既不同于手工业品,也不同于纯艺术工业产品,而是指以现代工业为基础所生产的工业产品。   地图是一种以实用为主要目的的绘画艺术作品。它运用符号和地图制图原则表示地面和社会的自然现象。是科学与艺术作品的结晶。经济生产、物质生活、交通通讯等都要求地图所提供的自然地理信息必须具备客观性和精密性,这是地图作为科学作品的表现。区别性、可读性和使用方便的要求以及画面和谐美观的追求,又使地图成为一种美术品。因为地图创作的客观性较强,在侵权认定时的原则是找相同的错误。(因为素材的客观性太强)   示意图是指简单的点、线、几何图形和注记等符号来说明内容较为复杂的事物及科学原理,或为显示事物的具体形状或轮廓而绘制的略图。   模型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的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对于工业设计的立体表现形式的模型,以及按照工业设计进行施工而完成的工程建筑实体和物质产品的实体,原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现在模型和建筑物都纳入了保护范围。   8、计算机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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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2022-01-13
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性条件,而仅仅是对作品的含义以及受保护的作品种类进行了规定,并明确排除了不保护的对象。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及相关理论,一般认为,作品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独创性。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的定义,要构成作品,就必须具有独创性。独创性又称原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是作者独立思考和劳动的产物,即在选择和安排文字、情节、音符、颜色、画面、造型等方面是作者独立完成的而不是抄袭他人的。这就意味着,抄袭而成的作品,因不具备独创性,所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表现形式上的独创性,而不是指作品内容上的独创性。一件作品,尽管其内容与其他作品相同,但只要其表现形式是由作者独立创作而成的,即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张悲鸿独立画的马与徐悲鸿画的马都同样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作品的独创性不同于专利法上的创造性。作为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之一,创造性是指该发明成果与现有的技术相比是前所未有的,并且在技术上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系由作者独立完成,是作者独立思考、独立工作的成果。换言之,著作权法只要求作品是独创的,而是否首创的则在所不问。据此,即使两件作品内容完全一样(当然,客观上不可能存在两件完全相同的作品),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两件作品都可以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2合法性。 作品仅有独创性尚不足以使其获得著作权的保护,作品要获得著作权保护,还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作品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合法性并非作品的构成要素,但它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条件。 《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此规定表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不但要具备作品的一般条件,而且须以合法性为前提,对于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反动、淫秽作品,著作权法不予保护。 《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的合法性仅指作品的内容本身应当是符合国家关于出版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涉及作品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的问题。一般认为,合法性不仅要求作品内容本身没有反动、淫秽等内容,而且不能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如果作品完全是侵犯他人著作权而创作的,不仅不能享有著作权,而且应当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如果作品中部分内容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而整个作品具有独创性,可以就这些没有侵权且具有独创性的内容享有著作权。 【相关依据】 *著作权法(2001修正)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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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2022-01-13
著作权的客体主要包括以下这些: 语文著作:包含文学作品(诸如小说、诗歌)、参考作品、评论 音乐著作 戏剧、舞蹈著作 美术著作:包含了艺术作品,例如油画、素描、和雕塑 摄影著作 图形著作:包括地图、技术制图及摄影以外之平面或立体图形著作物。 视听著作:即内含影像及声音互相配合之影音著作物,例如电影、电视节目等等。 录音著作 建筑著作 电脑程序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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