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摩托车驾驶员,2005年买新车时按规定买了2年的商业第三者险,但2006年7月1日强制责任险开始实施,并且我在2007年6月16日发生车祸,警方判定我无责,但是对方车辆修车用掉600多远,要求我赔赏400元,而我方保险公司认为我方无责,我保的是商业险,拒绝赔赏给我。请问,(1)他们都有法律依据吗?(2)这400元该怎么处理?(等回复!)我是一个摩托车驾驶员,2005年买新车时按规定买了2年的商业第三者险,但2006年7月1日强制责任险开始实施,并且我在2007年6月16日发生车祸,警方判定我无责,但是对方车辆修车用掉600多远,要求我赔赏400元,而我方保险公司认为我方无责,我保的是商业险,拒绝赔赏给我。请问,(1)他们都有法律依据吗?(2)这400元该怎么处理?(等回复!)stl18你好,先谢谢了。我是在2005年10月8日买的保险(2年),我看见有的说法是按照我这种情况:只要是2006年7月1日后的发生的事故,即使在商业第三者险的合同期限内我也应该赔偿对方,而不是2007年7月1日后;并且你说2007年7月1日后我就应该赔偿,我不理解:同样在合同期限内,2007年7月1日前与2007年7月1日后有什么区别吗?你好,顺便再问下,虽然我买的商业险,但也是交通部门认可的当时必须买的险种,按照你的意思,交通部门要求强制要买的这个保险实际不是交强险,并且第二年必须换成交强险,但是,交通部门和我方保险公司并没有通知我重新购买交强险,并且交通部门在第二年的检查中也默认了该种险的合理性,保监会也曾经发布过通知,认为2006年7月1日之前买的未到期的保险有效。那么我还是应该赔赏这400元吗?如果要赔偿,那交通部门和我方保险公司是不是也有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