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继承公证需要证书吗

发布于2022-01-12 20: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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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2022-01-12
不动产继承公证书并不是必须的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房产继承有下列几种方法,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来操作 1公证继承 提交公证材料进**产过户登记,需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2诉讼继承 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进**产过户登记,需到法院起诉继承纠纷 3遗嘱继承 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 4法定继承 提交死亡证明材料、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 其中三与四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 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8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房屋继承公证怎么办理 具体来说,房屋继承公证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1、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 办理房屋继承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如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不动产继承,只要继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就不需要有继承公证书,但是公证具有最强的证明作用,当事人最好办理继承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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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2022-01-12
a于是来咨询律师,询问这笔钱是否有必要出,有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解决。 房地局的这么一个做法不是没有依据。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共同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当时出此规定,是因为房屋在当时还不能算一个可以*买卖的个人财,是为了在法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的给继承房产一个行政监督,当时的公证处隶属于司法局,属于行政机关,因此才有建设部和司法部共同来发问管理房产事宜。但是现在,商品房改革后,市民早以可以*处理自己的房屋,特别是《物权法》实施后,个人的合法财产早已受法律保护,这个规定就有些不那么合事宜,费用收取也有变相为公证处增收之嫌。 《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 一、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而《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法》是基本法,其效力明显高于这个连部门规章也算不上的两部门联合通知,根据这条规定,继承生效时,物权就转移给继承人了,无需办理不动产的变更登记。但是,实践中为了交易的方便,不变更是不可能的,但是房地局却一定要强制继承人办理公证也是违法的。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自书、代书、公证等形式,每种遗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就是有效的遗嘱,并非只有公证遗嘱才是绝对有效的。 另外,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没有规定在办理不动产权转移时,继承房产过户必须有经过公证的公证才能办理。新的《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在上面的规定中,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并没有明确一定要是公证处公证的,这才是房地局办理手续需要遵守的基本法律,而那条时过境迁的通知,早就应该抛入历史的尘埃中。 但是理论归理论,真的碰到这种问题,如果不公证可以吗?律师建议两种处理方法: 第一,通过法院诉讼,然后拿判决书去房地局办理手续。这样做的前提是,几个继承人要商量好,诉讼不是为了争遗产,而是为了一个形式的结果,而且诉讼的成本要小于公证成本才划算。 第二,以房地局为行政对象进行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像这种行政不作为所依据的规定,还可以一并提出审查其是否合法的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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