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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部轻伤害的鉴定标准?
发布于2022-01-13 20:36:03
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是什么
2
个回答
网友回答
2022-01-13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
*刑法
》有关规定,以医学和
法医学
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
轻微伤害
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
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
法医学鉴定
资格的人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
勘验
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应用科学
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
撕脱伤
面积达20cm2(儿童达10cm2);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cm2(儿童达5cm2)。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cm,儿童达6cm;
钝器
创口累计长度达6cm,儿童达4cm。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
意识障碍
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
眼睑损伤
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
矫正视力
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
视力下降
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
低视力
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
外伤性斜视
。 第十条
鼻损伤
(一)
鼻骨
粉碎性骨折
,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
耳部损伤
致明显变形;一侧
耳廓缺损
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
外伤性鼓膜穿孔
; (三)
外耳道
损伤致
外耳道狭窄
; (四) 耳损伤造成一耳
听力减退
达41db,两耳听力减退达30db。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 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
牙齿脱落
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 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
涎腺
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
或者上.
下颌骨骨折
;
颞下颌关节
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cm。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cm(儿童达3cm),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cm(儿童达4cm)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疤痕,单条长3cm或者累计长度达4cm;单块面积2cm2或者累计面积达3cm2;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cm2。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
致使部分
面肌瘫痪
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cm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cm。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
运动功能障碍
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
软组织挫伤
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
皮下组织
单个创口长度达10cm(儿童达8cm)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cm(儿童达12cm)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
植皮
的。 第二十三条
手外伤
(一)1节
指骨
(不含第二至第五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 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
关节活动受限
或者侧方不稳; (四)
舟骨骨折
、
月骨脱位
或者掌骨
完全性骨折
。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
趾骨骨折
; (二)缺失1个趾节; (三)
跖骨
2节骨折;
跗骨
、距骨、
跟骨骨折
;
踝关节骨折
或者跖跗
关节脱位
。
撕脱骨折
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
长骨
骨折;
髌骨骨折
。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
半月板损伤
或者肢体
软组织损伤
后瘢痕挛缩致
关节功能障碍
。 第四章 躯*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
引起气胸、
血胸
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
皮下气肿
,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
胸骨骨折
;胸锁关节或者
肩锁关节脱位
。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
(一处单纯性肋骨
线性骨折
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
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
(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2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cm2(儿童酌减)或者血肿2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
排尿困难
;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cm;阴茎创口长度达1cm。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
肛管狭窄
。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
难免流产
。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
脊柱骨折
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柱功能,短期内难以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
烧烫伤
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 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 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
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条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的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上”的均含有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请你注意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十五条。感觉你给对方造成的损伤不是很严重,如果伤口愈合好了,有可能只构成轻微伤。还要注意一下,你是否属于
正当防卫
。 你现在不属于保释阶段,那5000元也不是押金,正确的说法是你缴纳5000元保证金后被
取保候审
了。
网友回答
2022-01-13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 5.4.3 轻伤一级 a)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b)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c)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d)一眼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4.4 轻伤二级 a)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c)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d)斜视;复视。 e)睑球粘连。 f)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g)一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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