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我就要去仲裁法庭了,我觉得胜算挺大的,但也想听听各位的意见。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今年4月初我进入了一家单位,3月底与老板面试时,谈好试用期为3个月并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但到7月12日,公司行政部一职员跟我说,由于公司运作原因,不需要这么多人,所以把我给辞退了,让我现在就交接,而且说公司截止到7月12日并且保险缴纳至7月份。7月30日我去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但是没有好办理,因为他们说保险没有办好,但是工资发到我7月12日为止,这时公司老总让我考虑是否愿意再回公司上班,我考虑了一下,当然不回去上班啦,哪有“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道理啊,所以8月2日我就告知老总说我不可能再回去上班的。后来,这家公司听说我要进行劳动仲裁,就搞出了好多花样,连续发来告知函,说我7月12日之后算旷工什么的,叫我回公司销假,否则按公司管理制度处理。我跟仲裁提出的仲裁条件是:赔偿上班期间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未提前通知辞退的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 请各位帮帮忙了,以各位的经验,给我提点意见吧,我下午就开庭了。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