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台想要直播某一体育赛事节目,需要提前向体育赛事的组织方购买转播权,未经赛事组织方许可的节目播放属于侵权行为。当电视台获得了授权,合法接收了节目信号并进行播放后,就对其播放的体育赛事节目信号享有专有权利,这种专有权利被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广播组织权。
电视台获得的广播组织权是基于节目信号的播放,而非节目的摄制。无论该体育赛事节目是否为电视台自己摄制,只要是电视台合法播放的,就对节目信号享有广播组织权。
从新发布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看,电视台对其合法播放的载有体育赛事节目的信号享有广播组织权,内容涉及三类,一是许可他人转播的权利,二是许可他人录制、复制的权利,三是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其中,转播权控制的是其他电视台或网播平台同时播出本电视台播放的体育赛事节目信号的行为,其他电视台或网播平台未经许可截取本电视台的节目信号并转播,属典型的侵权行为。录制权控制的是将电视台播出的节目通过录制而固定在物质载体上,形成节目的有形复制件的行为。复制权控制的是对该复制件进行再次复制的行为,未经许可的录制、复制行同样被我国著作权法所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