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如下,希望再次在查找一下财税相关政策文件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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