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取得的房地产要缴纳契税吗

发布于2022-01-05 18: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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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网友回答2022-01-05
答: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是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之规定,通常情况下,接受抵债的房屋,应缴纳契税。 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发布《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规定“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因此,只有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以后,债权人从破产清算中获取的债务人抵债房屋、土地,才能免征契税。 贵公司前一次接受的是破产公司抵债的房屋,因此不用缴纳契税;但本次房屋抵债,债务人并未破产,更没有在清算中以房屋抵债,因此本次房屋抵债行为应按契税征收一般原则进行。
admin
网友回答2022-01-05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九条 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财税字[1998]096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房地产企业支付给本动迁户的拆迁补偿费不属于房屋买卖价格,不应当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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