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我和尚北坤、李光友三人成立了一建筑队。84年,我们共同在县城里买了地基和房子,而后在地基上修建了一楼一底的工人宿舍和木工房。现在,尚北坤在我和李光友不知情的情况下已将该宿舍和木工房办为其私人房产。当时的《*贵州省开阳县公证处公证书》和《手写文约》都可作证明材料,证明上述房产为我们三人的共同财产,但他私自把《手写文约》中我的签名部分省略了,仅保留了我盖的手印部分,就拿着《手写文约》把我们的资产办为其私人财产。请问:通过法律手段,我可以要回属于我的那部分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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